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的哪些行为可能会收到处罚?
1.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,未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将其 用于飞行活动的,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;
2. 改变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空域保持能力、可靠被监视能力、速度或者高度等 出厂性能以及参数,未及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、参数信息的,由民 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
3.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 款;情节严重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
4.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,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
5.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,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。
6. 非法拥有、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,由无线电管理机构、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,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7.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,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 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,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 的,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,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详细法律责任内容请查看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法律责任章节。